案例:
杨女士是辽宁沈阳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去年,杨女士得知某卫视一档节目以现场招聘的形式面试并聘用求职者,于是报名参加这档节目的选拔。
由于杨女士的出色表现,最后有3家企业为她留灯,杨女士和其中一家公司达成聘用意向,这家公司开出1万3000元的底薪,并给予杨女士销售运营总监助理的职位。因杨女士是2018年3月份毕业,双方约定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9号。2017年5月19号,公司向杨女士发出了入职通知电子邮件。
今年3月16号,杨女士提前去了北京,到公司附近找房子准备入职后租住,同时做一下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的入职体检。
可杨女士提前到公司去办入职体检时,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称工资有变动,底薪变为4000元,通过自己努力最后月收入才能达到1万3000元。
听到这个消息,杨女士整个人都崩溃了,没想到千里迢迢来到北京竟是这样的结果。杨女士说,在电视节目上给出的1万3000元是每个月的底薪,并不是加上业绩提成等的综合收入,这些事儿早就在节目上谈论过。因此,她坚决不同意。结果第二天杨女士接到这家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说让她去找别的工作,不用入职了”。
杨女士说,因为她在2017年5月就收到了用人单位的入职通知,因此拒绝了两家企业发出的入职签约邀请,还错过了去年的校园秋季招聘会。现在用人单位却拒绝她入职,杨女士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1、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具有什么效力?
律师答:我国劳动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但其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基于劳动法的特殊性,录用通知书一经生效,用人单位就无权撤销,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本案中,用人单位给杨女士发的入职通知电子邮件,是否属于“要约”?用人单位的这一承诺是否有效?
律师答:1、录用通知书是由用人单位发出的意思表示;2、录用通知书是向特定劳动者发出的;3、录用通知发出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4、录用通知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多次面谈后发出,其对工作岗位,薪资等都是具体确定的;5、录用通知书表明一经劳动者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给杨女士发的入职通知电子邮件完全符合要约法律构成要件,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要约。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杨女士对于聘用具体事宜已经达成一致,且有公开的电视节目录像及电子邮件为证,其承诺有效。
3、如果求职者因该要约丧失了其他缔约机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损失?本案中,杨女士拒绝了两家企业发出的入职签约邀请,还错过了去年的校园秋季招聘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呢?赔偿额如何确定?
律师答:如果求职者因该要约支出了费用,并丧失了其他缔约机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损失。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公开播出的电视节目里作出的“同意录用及13000元”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且后来又以入职通知电子邮件形式对该“要约”进行了确认,杨女士因该要约支出了费用,并丧失了其他缔约机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但该损失一般不得超出缔约过失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
4、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答: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时,要注意在正规渠道应聘求职,并且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要求押“身份证”、“现金”才能就职的工作应注意到其违法性,理性拒绝。要确认劳动关系,首要证据是劳动合同,因此在确认工作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以及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等问题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