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开发商“一房二卖”,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嫌合同诈骗?

作者: 今晚有说法节目 日期:2018/02/08

案例:

2013年,周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协议,房款总价668万多元。周先生称,当时置业顾问向其承诺,只要缴纳首付后,20天内就可签订在房管局正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先生说,“交到400万的时候,要办理房管局的备案合同,但到这就推进不下去了。后来我们去看房子,遇到了其他业主,一沟通才发现这个房子确实是存在问题的。”

发现上当的周先生,事后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他已交了几百万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就备案在了别人名下。但遭遇“一房二卖”的,还有更多购房者。

记者调查发现,该项目五证齐全,并且已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外墙粉刷都已完成,但开发商已经失联。受害者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交了几百万预售款,遭遇“一房二卖”的购房者;另一类是交齐了房款,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在房管局备案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过了交房期限好几年,就是住不进去。购房人胡先生说:“有备案,可是他(开发商)交不了房,这上面写着2014年12月31日交房,现在都2018年了,甚至连看房我们都看不了,进都不让进了。”


问:1、开发商“一房二卖”,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嫌合同诈骗?本案中,开发商,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嫌合同诈骗?

答:田律师从法理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一房二卖”首先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其次,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开发商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问:2、如何区分是涉嫌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答:田律师: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

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

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


问:3、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 ,购房人该如何维权?是请求是交付房屋,还是退还房款并赔偿呢?

答:田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问:4、购房者如何避免买到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房子,或者避免购买到有产权纠纷的房子?

答:田律师一是买房前一定要尽量了解清楚这家公司的历史,包括财务情况,一般来说选择大品牌相对风险要小一些;二是要多多关注住建局官方网站,关于这些楼盘的变化情况,以及自己那套房的变化情况,来及时发现问题;三是进行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