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预览:
今年5月,赵某替其舅舅王某到某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工作。这一干就是3个月。虽然职工名册上登记的是赵某舅舅王某的名字,但石材厂按厂里的规章制度对赵某进行考勤,不过没有给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今年8月,赵某在加工石材工作中小指和食指受伤。伤情稳定后,赵某向石材厂厂长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家石材厂的厂长却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赵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在这起案件中,赵某“替人上班”,那他是否和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在这起案件中,赵某虽“替人上班”,但其在石材厂已经工作了3个月,石材厂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属于石材厂默许赵某为其提供劳动。赵某为石材厂创造了产值和利润,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赵某工作期间,石材厂按厂里的规章制度对赵某进行了考勤;赵某的工作内容为石材加工,是石材厂的主营业务范围。因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赵某与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和保险,如何证明工伤?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案中,赵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承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某与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员工申请工伤待遇,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事故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备齐材料。